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都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检举违法犯罪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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