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二十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按规定出具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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