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七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七条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条件解救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