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五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五条 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安置,民政、公安、劳动、工商、教育等行政机关和原工作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学校等应积极协助。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不得歧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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