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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