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