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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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
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
第六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
第七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九条 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
第十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条 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履职或者有其他违...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二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三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市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件。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五条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二)...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分类督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人事档案、学生学籍等文件...
第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九条 督学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
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
第二十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就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订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入专项督...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督导通知应当载明督导小组的基本情况、督导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通知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五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考察。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六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实施专项督导,督导小组应...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反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评估监测报告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督导工作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