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五条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二)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二)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