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教育督导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办学条件改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情况;
(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三)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情况;
(四)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
(五)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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