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三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市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