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三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市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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