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履职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程序解任或者解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