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十条 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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