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九条 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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