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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