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