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