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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