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