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