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