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