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分类督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