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五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考察。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召开学生及其家长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回避;召开教师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召开学生及其家长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回避;召开教师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