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通知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