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督导通知应当载明督导小组的基本情况、督导事项等内容。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督导通知还应当载明自评要求、自评报告报送时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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