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反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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