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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