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