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