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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