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的重要参考。
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应当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
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应当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