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特定问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