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教育改革和管理提供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