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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