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1-24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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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第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工... 第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 第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 第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第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 第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 第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村镇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划... 第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 第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 第二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 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由专业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护。...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村镇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水厂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 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村镇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其他村镇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 第三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一条 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 规模化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市...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水质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采取...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六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订立供用水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以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三)设立服务电话,并向...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 第四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村镇供水水价确定...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一条 用水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应当分表计量。 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二条 贫困区县(自治县)村镇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区县(自治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村镇供水用电价...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三条 因村镇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四条 已投入运行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或者退出运营。 供水单位确需停止或者退出供水运营的,应当提前三...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卫...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七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其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 第五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规收取检测等费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村镇供水...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