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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