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