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