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