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