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原有供水工程(含企业事业单位自备水厂)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整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