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