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村镇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