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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