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