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