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