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六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订立供用水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以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