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三)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四)规范供水档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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