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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