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