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一条 用水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应当分表计量。
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由用水户管护的水表损毁、滞行、停行、逆行时,用水户应当告知供水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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