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二条 贫困区县(自治县)村镇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区县(自治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村镇供水用电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