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四条 已投入运行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或者退出运营。
供水单位确需停止或者退出供水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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